湖北这些补贴,别忘了领!政策清单→

时间:2026-06-14 08:34 来源:湖北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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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鼓励高校毕业生求职就业政策

1、一次性求职补贴

政策内容:对在毕业学年积极求职的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脱贫家庭(含防返贫监测对象家庭)、特困人员、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以及属于成年孤儿、烈属、残疾人的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毕业生,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

2、一次性就业补贴

政策内容: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毕业年度和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高校毕业生个人一次性就业补贴1000元。

3、租房和生活补贴

政策内容:对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或自主创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地财政可给予租房和生活补贴,补贴标准和期限由各地自行确定。

二、支持高校毕业生提升就业能力政策

4、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政策内容: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到在人社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培训后取得符合规定证书的(包括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合格证书等),根据培训工种紧缺程度、培训后取得证书、实现就业等情况给予培训补贴。

5、创业培训补贴

政策内容: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到人社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参加创业培训,按培训类别给予300元—1800元/人创业培训补贴。

6、岗前培训补贴

政策内容:对企业新录用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合同之日起1年内,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人社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的岗位技能培训的,给予岗前培训补贴。

7、职业技能评价补贴

政策内容:对同一职业(工种)初次通过职业技能评价并取得符合规定证书(包括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给予补贴。

8、就业见习补贴

政策内容:对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基地,按留用人数给予1000元/人的奖补。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基地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对见习期未满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可给予剩余期限见习补贴,政策执行至2026年12月31日。

三、鼓励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9、社会保险补贴(小微企业)

政策内容:对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照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10、国有企业一次性增人增资

政策内容:对按照工资效益联动机制确定的工资总额难以满足扩大高校毕业生招聘需求的国有企业,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或其他企业主管部门同意,统筹考虑企业招聘高校毕业生人数、自然减员情况和现有职工工资水平等因素,可给予一次性增人增资,核增部分据实计入工资总额并作为下一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基数。政策执行至2026年12月31日。

11、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

政策内容:对小微企业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前1年内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等符合条件人员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超过100人以上企业达到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经办金融机构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

12、企业吸纳税收优惠

政策内容:企业招用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78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四、支持创业和灵活就业政策

13、一次性创业补贴

政策内容:对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在湖北省内初次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6个月以上且带动就业2人及以上(含创业者本人)的,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上述初创组织在登记注册1年内、招用人员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2万元。

14、创业担保贷款(个人)

政策内容:高校毕业生在湖北省内自主创业,符合条件的最高可申请额度不超过3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对合伙创业的,最高可申请不超过符合条件的个人贷款额度上限之和的110%且不超过400万元。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贴息。

15、创业扶持资金(湖北省大学生创业扶持项目)

政策内容:对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在湖北省内自主创业,依法登记注册,正常经营半年以上,吸纳3人及以上就业的,根据创业项目经济社会效益、吸纳就业能力、科技含量、发展潜力等因素给予5—50万元扶持资金。

16、创业孵化奖补资金(湖北省大学生创业孵化园)

政策内容:登记注册2年以上的创业孵化机构,入孵创业实体达到一定数量,配套创业服务符合要求,并对入孵创业实体给予场租、水电、网络等费用减免,获评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园的,根据园区建筑面积、在孵创业实体数量等给予50万元或80万元奖补资金。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列入全国创业孵化载体的,再给予100万元奖补资金。

17、创业场地租金补贴

政策内容: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初次创业且租用经营场地,有条件的地方可给予场地租金等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补贴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

18、自主创业税收优惠

政策内容:对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19、社会保险补贴(灵活就业)

政策内容:对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补贴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五、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政策

20、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政策内容:高校毕业生到我省36个比照西部政策县(市、区)(郧阳区、郧西县、竹山县、竹溪县、房县、丹江口市(含武当山特区)、秭归县、长阳县、五峰县、保康县、孝昌县、大悟县、团风县、红安县、罗田县、英山县、蕲春县、麻城市、恩施市、利川市、建始县、巴东县、宣恩县、咸丰县、来凤县、鹤峰县、阳新县、远安县、兴山县、当阳市、南漳县、监利市、洪湖市、浠水县、崇阳县、通山县)及神农架林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协议期在三年及以上的,对其学费按照一定标准给予补偿。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费补偿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应由个人承担的利息。学费补偿金额最高限额为:本专科生6000元/学年,硕士研究生8000元/学年,博士研究生10000元/学年。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代偿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代偿标准的,按照标准实行代偿。

21、高定工资、提前转正定级政策

政策内容:对到县以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新录用为公务员的,试用期工资可直接按试用期满后工资确定,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的级别工资,在未列入艰苦边远地区的高定一档,在艰苦边远地区的高定两档;招聘为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的,可提前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的薪级工资,在未列入艰苦边远地区的高定一级,在艰苦边远地区的高定两级。

22、支持科研助理岗位招聘

政策内容:支持承担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面向高校毕业生开发科研助理岗位。科研助理的劳务性报酬和社会保险补助等支出可由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通过科研项目经费等渠道解决。

23、鼓励应征入伍

政策内容:对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给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退役后考研加分、研究生和专升本单列招生计划等优惠政策。家庭按规定享受军属待遇。部队服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24、鼓励引导基层就业

政策内容:

(1)对参加“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特岗教师等基层服务项目的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考核合格后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给予考研加分、公务员定向招录、事业单位专项招聘等政策条件。

(2)对到基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落实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高定工资、提前转正定级等政策。

编辑:张红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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